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
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,即便其在招膊过程中也会需要劳动者回答、说明某些问题或者事实状况,但从法律意义上而言,用人单位的这类需要是毫无意义的。不论劳动者所作出的说明是不是属实,在通常情况下均与订立劳动合同、匹配工作职位需要毫不有关,由于该工作职位根本没录用条件限制,除非法律对该工作职位有特殊需要。对此问题,可以区别不同状况予以处置:
1.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,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任职条件的,如某些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需要具备特种作业资格,某些行业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必须要求的,劳动者未如实履行说明义务,不拥有任职条件的,应认定为劳动者构成欺诈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。
2.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,有关法律法规也未规定任职条件的,劳动者在法律上是没有一般性说明义务的,不管劳动者在日后是不是可以胜任工作,均不适合认定劳动者构成欺诈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。但,假如涉及上文所讨论的劳动合同本质要点的“显而易见”“不言自明”的需要时,劳动者未尽到主动说明义务,导致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知而签订劳动合同,不论劳动者是不是胜任工作,均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。